(2017)湘030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荣公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召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政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江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施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71996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7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