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186谢兵与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兵,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谢兵,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军,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孙林娣。申请执行人谢兵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谢兵货款133419元。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6)苏058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工业小区(塍东路北侧)1-5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本院其他案件三次公开拍卖及变卖,因无人参拍导致流拍。经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均未有效执结。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638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