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戴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清,戴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清,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戴志勇,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吴国清与戴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阳光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