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2月出生,汉族,住本市潘集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次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年3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王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晚,被害人曹某2和朋友曹某3、曹某4、曹某1、陈某共同在学院路“梦工场”网吧内上网。2月3日凌晨,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1先后来到本区学院路“情缘””招待所103房间内休息。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也来到该房间休息,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曹某2、曹某3、曹某1三入睡着之时,趁机将被害人曹某2放在柜子上外套内的一个灰色长方形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50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晚,被害人曹某2和朋友曹某3、曹某4、曹某1、陈某共同在学院路“梦工场”网吧内上网。2月3日凌晨,曹某2、曹某3、曹某4、曹某1先后来到本区学院路“情缘””招待所103房间内休息。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也来到该房间休息,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曹某2、曹某3、曹某1三入睡着之时,趁机将被害人曹某2放在柜子上外套内的一个灰色长方形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赔了所盗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证人曹某1的证言,案件经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