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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卫兵、于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兵,于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99号申请人李卫兵,男,1979年9月2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于霄,男,1988年4月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李卫兵对被申请人于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卫兵于2017年4月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霄价值1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卫兵提供担保的1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佳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