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福娟与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娟,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74号原告王福娟,女,1971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刘金忠,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万桂艳,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娟与被告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已付),结案时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