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7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春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春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7159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街15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正,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机械公司”)与被告于春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小松机械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小松机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40元。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