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与程凤、徐张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程凤,徐张解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570号原告: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7号龙恒颐和观邸B4幢,组织机构代码69737792-3。诉讼代表人:郑明继,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凤,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徐张解,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青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凤、徐张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