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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沂南海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沂南海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60号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宝,男,汉族。被告:沂南海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君,执行董事。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海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