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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保桃,陈仁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21号申请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孝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栋*层*室。法定代表人:李保桃。被申请人:李保桃,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陈仁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保桃、被申请人陈仁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保桃、被申请人陈仁贵的银行账上资金人民币2,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大舒村大道两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作为诉讼保全措施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保桃、被申请人陈仁贵的银行账上资金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富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大舒村大道两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平怡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