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625字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邢建旗、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625字958号申请执行人邢建旗,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李高磊,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邢建旗申请执行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高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162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