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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068石桂兰与丁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桂兰,丁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068号原告:石桂兰,女,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鹤,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丁昌凤,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姜堰市。原告石桂兰与被告丁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