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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彬、卜德坤与苗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苗卉娟,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彬,卜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苗卉娟,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1713。负责人:王志坚。一审被告:张彬,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卜德坤,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卉娟、一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彬、卜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7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没有借贷法律关系,也没有约定纠纷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不属于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被告张彬、卜德坤系借款人,被上诉人系贷款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为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