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蒋海飞与江西省银河杜仲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飞,江西省银河杜仲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蒋海飞,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杜仲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海飞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杜仲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湘02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7日,因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杜仲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蒋海飞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蒋海飞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银河杜仲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