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晖与上海铭敬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晖,上海铭敬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6821号原告:李晖,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上海铭敬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胤。原告李晖与被告上海铭敬印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李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晖负担。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