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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盛大海与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大海,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大海,男,1943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春,山西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山西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张文明,任段长。委托代诉讼理人:程菲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大海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平定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诉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是不争事实,应当结合盛大海提供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表、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明该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合理确定工程价款。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盛大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胡旭辉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翟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