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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8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黄海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黄海芳,谢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8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兵,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海芳,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谢淑贞,女,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海芳、谢淑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332.94元和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黄海芳、谢淑贞负担案件受理费304元、执行申请费3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黄海芳、谢淑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黄海芳、谢淑贞继承黄伟金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处置被继承人黄伟金财产后只剩余少量财产得以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倩倩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陈枢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浩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