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军满、虞海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满,虞海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满,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虞海炀,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虞海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限额90000元)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