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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许崇军与杨继新、潘廷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崇军,杨继新,潘廷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600号原告:许崇军。被告:杨继新。被告:潘廷远。原告许崇军与被告杨继新、潘廷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崇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许崇军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