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刘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方贵强,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刘冬,男,1986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冬应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欠款66332元,并承担执行费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