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郭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郭有祥,李香梅,程引莉,郭XX,郭AA,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公司,苏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渭清路西侧。负责人:秦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有祥,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出生。系死者郭李定之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香梅,女,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系死者郭李定之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引莉,女,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系死者郭李定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XX,男,汉族,2001年3月23日出生。系死者郭李定之子。法定代理人:程引莉,系郭XX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AA,女,2007年5月24日出生。系死者郭李定之女。法定代理人:程引莉,系郭AA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富平县东一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海洋,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俊,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有祥、李香梅、��引莉、郭XX、郭AA、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公司、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安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向 阳审 判 员 张 明 霞代理审判员 黄 文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