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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与北京艾丽丝文化艺术中心、陈巧莲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北京艾丽丝文化艺术中心,陈巧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3619号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永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艾丽丝文化艺术中心,注册地北京市���投资人:陈巧莲。被告:陈巧莲,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艾丽丝文化艺术中心、陈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50元,由原告上海雅特曼钢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沈翔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