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黄小琴与王红卫、陈刚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琴,王红卫,陈刚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903号原告:黄小琴,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汝阳县。被告:王红卫,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汝阳县。被告:陈刚跃,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生,住汝阳县。原告黄小琴与被告王红卫、陈刚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琴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小琴承担。审判长 :杨朝幸审判员 :李宽社审判员 :王士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培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