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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严志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严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审45号申请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梧州市银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封雷,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志凌,法规科长。被申请人严志贤,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梧州市。申请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国土资罚字〔2016〕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土地规划、审批许可的行政管理职权,其作出的“梧国土资罚字〔2016〕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国土资罚字〔2016〕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蔡焕杰代理审判员  黎勇慧代理审判员  林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