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8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希与王芹、张春、第三人林清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希,王芹,张春,林清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560号原告:邓希,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xx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晓军,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芹,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清华,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xx号。原告邓希与被告王芹、张春、第三人林清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邓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邓希负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