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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义承包经营户牛长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义承包经营户,牛长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489号原告:韩义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韩义,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浓河镇洪太村,身份证号:×××。被告:牛长申,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义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牛长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义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义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义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伟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