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由治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由治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6号。法定代表人:史本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由治文,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烟台萬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由治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5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所在地均在烟台市芝罘区,故协议中“本地法院”,可以认定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原审法院依双方的管辖约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