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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蔡迎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迎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07号申请人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39号渝南农贸市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85214。法定代表人伍文波。委托代理人刘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伟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蔡迎春,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蔡迎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东海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