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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0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翠霞与魏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霞,魏戈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0867号原告:田翠霞,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根(田翠霞之夫)。被告:魏戈,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永越(魏戈之夫)。原告田翠霞与被告魏戈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翠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根,被告魏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永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翠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戈限期拆除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北×号楼×1号、×2号共用天井内扩建的厨房,恢复天井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魏戈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魏戈分别拥有蓟门里小区北×号楼×2、×1号房屋,双方共用一个天井用作厨浴废气排放通道和通风采光。现天井进气通道被魏戈封墙占用,其私自搭建厨房阻断了天井上下气流正常流通,严重威胁我家空气质量及身体健康,同时遮光严重,室内昏暗。几经交涉,魏戈虽口头承诺重新装修时一并解决,但至今未兑现承诺。魏戈辩称,我家房子是从别人那里买来的,买过来房子就是这样的,不是我们盖的。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即使违背法律规定,也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而且超过了诉讼时效。我要找原房主一起解决此事,现在没有图纸,还涉及管线,不能表明原状是什么样子,我也不确定应当如何改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北×号楼于1985年建成,为板式一层两户结构,户与户之间自下而上设计建筑有共用天井。田翠霞为该楼×层×门×2号房屋业主,魏戈为该楼×层×门×1号房屋业主,双方房屋相邻。经实地勘查,现双方房屋内厨房相毗连,田翠霞×2号房屋厨房窗户向北朝向天井内,另有客厅窗户向东朝向天井内。比较楼上楼下同样户型结构,魏戈×1号房屋朝向天井的客厅窗户被装修改造封堵,其厨房向北扩建延伸至天井北墙,厨房西墙扩建至田翠霞×2号房屋窗缘处,天井唯一通气口被扩建部分圈入并封堵,扩建部分屋顶高度与一层房屋层高基本齐平。另查,魏戈从前手购买×1号房屋,并2013年11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扩建加盖部分于1999年田翠霞迁入×2号房屋时既已存在。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田翠霞主张上述扩建加盖部分对其房屋正常通风、采光构成妨碍,魏戈对此事实未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反证。2.魏戈表示无法确定涉案房屋厨房、天井的原始状况,田翠霞向本院提供原产权单位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楼房平面图为据,魏戈对此不予认可,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反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田翠霞与魏戈的房屋相互毗连,经实地勘查,比较楼上楼下房屋户型结构,可确定双方房屋厨房、客厅窗户设计均朝向共用天井,双方可共用天井进行通风、采光。现魏戈×1号房屋厨房确存在向共用天井内扩建加盖之事实,占据了共用天井一层空间的大部分,扩建加盖西墙距离田翠霞厨房及客厅均较近,且将共用天井唯一通气口圈入并封堵,对房屋通风、采光均构成妨碍。庭审中,魏戈对此妨碍事实不予认可,且以不知厨房、天井原状为由主张无法实现恢复,但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应反证。上述扩建加盖虽已形成多年且非魏戈所实施,但所构成的妨碍状态一直持续至今,魏戈作为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仍有排除之义务。现田翠霞要求魏戈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魏戈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魏戈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北×号楼×层×门×一号房屋厨房向天井内扩建加盖部分全部拆除,恢复共用天井的原状。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魏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健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