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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富民、颜霞勉与张新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民,颜霞勉,张新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358号原告:陈富民,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颜霞勉,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霞,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云,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富民、颜霞勉与被告张新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富民、颜霞勉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霞、被告张新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富民、颜霞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402室)房屋墙壁上的脱排油烟机排气管,封堵墙洞,恢复原状。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拆除402室厨房西墙的排气管,封堵该墙洞,将该墙体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本市闵行区某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02室)业主,被告系楼上402室业主。原、被告所在小区均预设了公共烟道,然被告在2016年9月份左右装修时,私自在厨房外墙壁凿洞安装脱排油烟机排气管,直接将厨房产生的油烟排出户外,这样势必会有部分油烟进入原告家中,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害。原、被告所在楼道用的是多孔砖,被告开孔,雨水会顺着孔洞流下来,易漏水。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沟通,甚至通过居委会、城管部门解决,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张新云辩称,其在房屋装修开工前,曾向物业进行了咨询,得到口头答复,确认厨房外墙可以开孔。同一小区多家住户均有厨房外墙开孔、将厨房油烟外排的情况存在。在装修过程中,某大联动办公室曾就厨房与客厅之间非承重墙私开门洞的问题提出整改通知,并未对外墙已开孔洞提出整改和恢复原状的要求。原告在装修尾声才对外墙开孔提出异议,经居委会、某城管多方调解,被告给出了整改措施,原告仍不接受,不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况。被告开孔后,已经把下面的砖做过处理,不会漏水。恢复原状对其来说非常困难,其使用的是集成灶,孔开在其楼下30公分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富民、颜霞勉系302室业主,被告张新云系402室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6年下半年,被告张新云在对402室房屋装修的过程中,未使用小区预留的公共烟道排烟,而是在该房屋厨房西墙打了一个孔洞,将油烟机排气管接至该孔洞向外排放油烟。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至现场进行勘查,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经查:302室房型与402室基本一致,在402室厨房集成灶下方的西北角西墙处有一孔洞用于排烟,该孔洞距离302室房屋阳台北墙约60厘米,距离302室房屋窗户上沿约35厘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被告提供的照片,本院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被告张新云对其所有的402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厨房西墙体开凿孔洞向户外排烟,根据原、被告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结构和现场勘查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认定被告上述行为确会影响302室房屋的通风,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使用房屋造成妨碍。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402室厨房西墙的排气管、封堵该孔洞并将墙体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新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厨房西墙上的油烟机排气管拆除,并将该墙体上的孔洞封堵,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张新云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富民、颜霞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