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396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396号原告: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68298043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美,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96260762T,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八堡万佳养殖物流园八区8-1号。法定代表人:王尚峰。原告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