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胜红与刘国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红,刘国玲,罗胜红,刘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761号原告:罗胜红。被告:刘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胜红与被告刘国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胜红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