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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庆强与被执行人李晓辉、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庆强,李晓辉,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国庆强,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李晓辉,男,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逊克县。被执行人:李晓明(别名李大昌),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执行人国庆强与被执行人李晓辉、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