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9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彩生与郑海涛、孙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生,郑海涛,孙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043号原告:李彩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胜,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海涛,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东辉,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生与被告郑海涛、孙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李彩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