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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丁义、马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丁义,马国义,崔纪梅,张兵,张某,滑荣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18号申请人:张丁义,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马国义,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崔纪梅,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张兵,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崔纪梅,基本信息同上。系张某之母。被申请人:滑荣坤,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丁义等诉被申请人滑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滑荣坤所有的轮式自行机械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滑荣坤所有的轮式自行机械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香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井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