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执恢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洪琴、田克仪申请执行刘长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恢1535号张洪琴、田克仪申请执行刘长金出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25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25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刘长星代理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