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佩生、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生,尚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张佩生,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红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佩生与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红娟已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