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佩生、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生,尚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张佩生,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红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佩生与尚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红娟已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