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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恢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恢10号之二申请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被执行人:李平,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平所有的自流井区丹桂居委会55组时代家园10栋3单元附5-6-7层5号房产证号:自房权证市交字第**号246.69平方米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诗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