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辖终26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66-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瑶,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数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2224、42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浪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另,依据侵权行为地判断,本案为网络侵权,网络服务器在北京市。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104民初42224、42225号民事裁定,将(2016)粤0104民初42224、42225号两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南方数媒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方数媒公司以新浪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新浪网发布南方数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本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南方数媒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新浪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李妙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