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春与被告宋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春,张鑫,宋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878号原告:王玉春,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县杨树岭镇狮子沟村*组。被告:张鑫,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兴巨德东小乌苏**号。被告:宋晓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大碾子村下菜园**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代表人:马德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玉春与被告宋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因原告王玉春与被告宋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17年5月7日前赔偿原告王玉春赔偿款共计53971.00元,故原告王玉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00元,减半收取841.00元,由原告王玉春负担审判员杨旭东审判员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