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王洪营、盛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兰,王洪营,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兰,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被执行人:王洪营,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黄泥河镇三道泉子。被执行人:盛霞,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黄泥河镇三道泉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兰与被执行人王洪营、盛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洪营、盛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