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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学珍与上海慧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学珍,上海慧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学珍,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慧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爱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杰,男。再审申请人邵学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慧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格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邵学珍表示已与慧格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学珍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学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邓永杰审判员 方 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