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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58号申请人: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358401785X7,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氟盐化工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杨赋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辉,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81054435018C,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泗沥镇)。法定代表人:张越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石磊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磊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百炼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贵溪市泗沥镇硫磷化工基地的土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石磊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百炼氟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经四路以东、经九路以北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贵国用(2014)第0093号、贵国用(2014)第009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晓菲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