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海丰择诉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139号原告: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兰县香日德镇。法定代表人:邹林海,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冶生龙,男,1972年9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陈武,男,汉族,现住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绿洲花苑物业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海莲,都兰县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海丰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卓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