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许信佩与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发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信佩,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发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62号之一原告:许信佩,女,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三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21644。法定代表人:阮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发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蒙山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1597366Q。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阳,系公司职员。原告许信佩诉被告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发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信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信佩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信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原告许信佩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