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龙保、王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保,王小伦,郭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16号申请人:李龙保,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王小伦,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郭传云,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李龙保与被申请人王小伦、郭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龙保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伦、郭传云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小伦、郭传云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