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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龙保、王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保,王小伦,郭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16号申请人:李龙保,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王小伦,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郭传云,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李龙保与被申请人王小伦、郭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龙保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伦、郭传云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小伦、郭传云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