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建杰与张子良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杰,张子良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1009号原告张建杰,女,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法定代理人李池。被告张子良,男,194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张建杰诉被告张子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辽079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辽民终159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申。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森代理审判员 耿 丹陪 审 员 王海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