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祖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祖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368号原告: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253号浩博.天地裙楼幢负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1001W。法定代表人:王燕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祥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向祖丽,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祖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