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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萧县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萧县瑞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5263号原告: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48909441N(1-4)。法定代表人:杨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各,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萧县瑞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70922389W(1-1)。法定代表人:潘绪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坤,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72元,减半收取计5636元,由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长礼人民陪审员  郝 侠人民陪审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