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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文书、苏晓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书,苏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14号申请人:胡文书,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白寨镇后寨村人,住。被申请人:苏晓波,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大河道乡苏小营村人,住,系冀D×××××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和所有人。申请人胡文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晓波驾驶并所有的冀D×××××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胡文书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苏晓波对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的情况下,申请人胡文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晓波所有的冀D×××××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彩霞 百度搜索“”